(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与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吕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61号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国庆东路华康商住楼B#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0213—4。法定代表人:蒋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杰,男,199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淮南市金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