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伟等与桑振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国佳,刘向军,桑振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李伟,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原告张国佳,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长山乡长虹村。原告刘向军,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长山乡七星村被告桑振铎,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张国佳、刘向军诉被告桑振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三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桑振铎住所地、和联系方式,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伟、张国佳、刘向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返还给原告李伟、张国佳、刘向军。代理审判员 曲海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