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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许某某,又名许某巧,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被告高某某,又名高某虎,男,1985年4月2日出生。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1月3日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生育两个孩子。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被告家人也不善待原告,致夫妻感情恶化。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离婚,但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原、被告也没有和好。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高娟娟由原告抚养,儿子高博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打工收入30000元。被告高某某辩称:原告所说的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的情况不是事实,原告在许多方面做得也不对,打工收入已在生活中全部花完了,原、告被告现在没有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离,两个孩子被告都要抚养,原告应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农历11月3日举行婚礼,2007年11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9月25日生女儿高娟娟,2012年11月5日生儿子高博,许某某于2012年12月17日做了绝育手术。婚后二人感情一般,近年来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吵嘴打架,于2013年农历4月分居至今。后许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4月9日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此后二人也没有和好,许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漳县盐井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及(2014)漳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及家庭关系,多次因家务琐事发生吵嘴打架,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二人仍然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及抚养孩子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原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打工收入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的陈述不一致且均未举出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该项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原告可在有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另案起诉。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许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女儿高娟娟由原告许某某抚养,儿子高博由被告高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某、被告高某某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含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