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与刘建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刘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16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住所地:库尔勒市团结北路。被执行人刘建设,男,汉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建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新库经证字第1225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62468.72元,执行费837.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新库经证字第122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62468.72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