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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特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范伟与杨家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伟,杨家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特字第01985号申请人范伟,男,土家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杨家辉,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2015年3月7日,范伟向本院申请拍卖杨家辉所有的已抵押交付给范伟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并就所得的价款在2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3月10日,范伟与杨家辉签订《主合同》,约定:范伟借25万元给杨家辉用于资金周转,每月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2014年4月10日归还,如不按期还款可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天,杨家辉向范伟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于2014年3月在你处借款25万元,现本人及家属慎重承诺,以上借款,我将在2014年4月10日内把本息全部还清,如到期不能还清本息,你有权处置抵押物及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同天,杨家辉出具《车辆抵押承诺书》,载明:同意将我购买的宝马越野车一辆作借款抵押,并将车辆和车辆手续(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交给范伟保管,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该车由你处置,我夫妻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在履行合同中,杨家辉将抵押的车辆交付给范伟,范伟在本院询问时称25万元本金是通过朋友杨晔玮的重庆银行酉阳支行转账23.5万元给杨家辉,另1.5万元是现金支付。审查中,杨家辉因外出下落不明,未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亦未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双方在主合同中约定,如不按期还款引发纠纷,通过一般诉讼程序解决。其次,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非诉讼性与形式审查的特点,从范伟提交的《重庆银行交易清单》载明的内容不能确认23.5万元系支付给杨家辉。故范伟对标的额较大的金额应举证证明其支付方式。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经实体审查查明相关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伟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范伟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许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