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刑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董雅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刑财字第6号被执行人董雅芬。被执行人董雅芬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丽莲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处被执行人董雅芬60000元的罚金。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执行到位3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刑财字第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厉子勇审判员 王思允审判员 吴登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虞亦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