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与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县城玉兰东路一完小东临。法定代表人王燕,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临西县轴承大世界十三区。委托代理人王顺利,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卓远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临西县中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艾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