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民字第6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杭州华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德清县东伟铸造厂、杭州三泰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华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德清县东伟铸造厂,杭州三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66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华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741号浙江新世纪金属材料现货市场内。法定代理人于建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顺根、翁国有,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清县东伟铸造厂,住所地德清县禹越镇杨家坝村。法定代表人陆伟荣。被执行人杭州三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双桥村。法定代表人莫卫梁。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德新商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清县东伟铸造厂、杭州三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360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183609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