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克修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民初字第2号起诉人李克修。2015年4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克修的起诉状。起诉人称:1965年龙胜县文化局(以下简称“文化局”)以县政府扩建为由想要占用起诉人的房屋和商铺。1968年起诉人被扣上“现行反革命”的罪名,被关押18个月,在狱中被要挟让房。1976年起诉人家被民兵抄家,一家老少被赶出家门。文化局在无补偿无安置的情况下,用暴力侵占了起诉人的全部房地产,建起了两栋宿舍兼商品房和商铺。此后,起诉人不断向文化局提出归还房产或补偿、安置请求,但一直未得到解决。现起诉人起诉要求:1、撤销文化局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归还非法侵占的住房、商铺、园地及果树,赔偿价值五千元的蔬菜和40年来在以上物产上所获得的不当利益。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事项发生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属于历史性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克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宗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锦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