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屹,经理。被执行人: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山,董事长。申请人新疆建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28285元,执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做出的(2015)新民申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中止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云疆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雅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