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林法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俊生与李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郭俊生被执行人:李振军关于郭俊生诉李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振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林州市振林城区支行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魏玉莲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贵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