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郝某。被告王某。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宁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左右通过网络游戏认识,经过短暂相处,于××××年××月××日在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当时彩礼事宜是由中间人孟贵喜磋商,原告给被告17万元彩礼,后因原告未凑齐钱,原告给了被告16万元。原告在被告的当地工作多半年工资及家人汇款共计4万元,因原告当时没有办理银行卡由被告保管。婚后双方未举行结婚典礼,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经常回娘家,被告口头说过不来山西生活。被告的种种做法根本无法维系正常的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根据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交谈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的2012年12月4日与12月12日,原告分两次共向被告打款160000元。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陈述,××××年××月我就在被告蛟河市天岗镇家里居住,领完结婚证第二年开春举办婚礼,领完结婚证就一起回了我家,过年正月初三被告就回娘家去了,之后双方在被告家里又居住了一段时间。被告提出,让我把太原的房子卖了,在吉林买房去吉林发展。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双方能够通过网络相识、相处并结婚,说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对对方多一些关心、理解,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双方愿意共同生活,仅是对在哪里共同生活有歧见,如果原、被告之间互相体谅,多加沟通与交流,双方是能够继续共同生活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彩礼,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宁翔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志宏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