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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许何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何骏,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徐红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许何骏,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红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红珍。关于许何骏与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徐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圣丹方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3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跃强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