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黎宁高与黄爱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宁高,黄爱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479号原告黎宁高。委托代理人唐嘉泓、唐启腾,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爱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代表人黄永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伟林,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宁高诉被告黄爱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黎宁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嘉泓、唐启腾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黎宁高负担。审判员 曾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