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梁沛权、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沛权,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沛权,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善金,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系公民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王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婵,女,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绮平,女,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上诉人梁沛权因与上诉人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1月29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1495元予原告梁沛权。二、驳回原告梁沛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人梁沛权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梁沛权于2013年1月入职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工作,从事保安员,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不为梁沛权购买社保,不安排年休假,不支付工作期间工资,不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梁沛权的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承担。针对梁沛权的上诉,上诉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答辩称:一、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全额支付梁沛权2013年1月-2014年6月工资,并没有扣减梁沛权的工资。梁沛权2013年1月-2013年4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00元,2013年5月-2014年6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10元,梁沛权每天工作8小时,2013年1月出勤天数为3天,2013年2月-2014年1月每月出勤天数为22天,2014年2月出勤天数19天,2014年3月-2014年5月出勤天数每月出勤天数为22天、2014年6月出勤9天,而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均于每月的15日前全额支付梁沛权上月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加班工资,每月代扣社保费及伙食费)。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足额支付梁沛权2013年1-2014年6月工资,故依法应驳回梁沛权该项请求。二、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足额支付梁沛权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年休假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1.梁沛权2013年1月29日入职,2014年8月29日离职,即梁沛权可休年休假7天。而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与梁沛权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约定“每月工资收入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月均摊)等项目构成”,梁沛权也知悉该约定。梁沛权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10元,若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年休假工资为1310÷21.75×200%×7天=843元,而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于2013年2月-2014年5月共计发年休假工资1450元给梁沛权,即使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不能安排梁沛权休年休假,也已足额支付梁沛权年休假工资。2.根据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梁沛权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2天,每天工作8小时。按照月均工作日20.83天计算,梁沛权每月加班时间约为1.17天,再加上每月梁沛权早到或迟下班而引致的延时加班1.375天(每天约0.5小时,每月11小时),合计每月2.545天。而在梁沛权在职的17个月中,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共支付加班工资12897元,足以支付每月2.545天的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21.75×2.545天×200%×4个月+1310÷21.75×2.545天×200%×13个月=5015.11元)以及16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00÷21.75×4×300%+1310÷21.75×12×300%=2775元)。三、梁沛权严重违反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公司员工纪律制度,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因华创商业广场项目业务经营发展急需保安人员,在2014年6月17日临时安排梁沛权从2014年6月18日起到华创商业广场客服中心工作,工作岗位、薪酬待遇不变。梁沛权却没有按照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安排去报到或上班。2014年6月20日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再次发信通知催促梁沛权去上班,但梁沛权一直未做任何回应与行动。截止至2014年8月30日,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仍多次电话通知梁沛权,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梁沛权一直未做任何回应与行动。梁沛权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执行工作任务,且从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8月29日期间旷工的行为,己严重违反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公司员工纪律制度,给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与梁沛权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综上所述,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足额支付梁沛权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己按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自己义务,依法无需支付各项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梁沛权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亦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因本案在劳动仲裁时为终局裁决,法律未赋予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审判决却以“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服裁”为由,判决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应向梁沛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对此,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的该项判决于理不合。二、根据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一审提供的证据表明,梁沛权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2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延时加班1.375天(每天约0.5小时,每月11小时),休息日加班1.17天(每月出勤22天、法定工作日20.83天),合计每月2.545天。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16天。梁沛权在职的17个月中,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共支付加班工资12897元,足以支付每月2.545天的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100÷21.75×2.545天×200%×4个月+1310÷21.75×2.545天×200%×13个月=5015.11元)以及16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00÷21.75×4×300%+1310÷21.75×12×300%=2775元)。对于上述工资数额及构成,梁沛权在每月领取工资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认为梁沛权的默认行为可视为其对工资数额的认可。综上,请求:1.依法改判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无须向梁沛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梁沛权承担本案的全部上诉费用。针对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上诉,上诉人梁沛权答辩称: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是伪造的。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解除与梁沛权的劳动合同属于滥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关于社保问题,梁沛权已经提交了证据,补缴社保有一定的程序,梁沛权到社保局调取的资料,社保局也向梁沛权答复社保那张表一定要劳动者本人签名,否则是无效的。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梁沛权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快递邮单、快递查询结果,拟证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经收到了梁沛权的快递件。第二组证据:2014年7月15日通知一份、2014年7月28日通知一份,拟证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对社保局的核实表是知晓和确认的。第三组证据:追溯补缴业务办理指引、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审核表,拟证明经办社保有程序规定。对于梁沛权提交的证据,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质证后认为:对于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没有收到该份邮件。对于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认该两份通知是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发出的。对证明内容不予确认,因为这是社保局出错而核定的金额,当时社保局把工资填错了,填成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在2014年8月11日社保局又核定了一份。对于第三组证据真实性不确认,因为只是空白的表格。本院对梁沛权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梁沛权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因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且快递邮单只能显示梁沛权邮寄了文件,并不清楚文件的具体内容,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对于梁沛权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因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梁沛权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因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且梁沛权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拟证明的内容,本院依法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在二审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3.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年休假工资;4.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扣发的工资。首先,关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梁沛权曾于2014年6月19日以没有购买社保和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书写辞工书,但梁沛权认为其的辞工没有得到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同意,而至2014年8月30日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解雇了梁沛权。故本案需审查的是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于2014年8月30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第一,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与梁沛权于2013年1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因该劳动合同的内页内容的粘贴接缝处均有梁沛权的签名,梁沛权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但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梁沛权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市”,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因经营需要根据不同项目需要,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动梁沛权的工作地点。本案中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依据其经营需要,将梁沛权的工作地点从桂城调至盐步,工作地点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且根据梁沛权确认收到的《临时工作安排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显示,调岗后梁沛权的工作岗位、薪酬待遇不变,故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该调岗行为并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也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可视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调岗行为属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调整梁沛权的工作岗位合法有效。第二,《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要制度摘要》有梁沛权的签名确认,梁沛权虽否认该制度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但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本院对该制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上述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作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管理员工的依据。第三,梁沛权在二审庭审中自认从2014年6月18日后第五天开始至2014年8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止,均没有到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上班,梁沛权上述行为可视同旷工。综上,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对梁沛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辞退梁沛权也不属于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故梁沛权以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关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的问题。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上诉认为因本案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而无法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以其服裁决为由判决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需向梁沛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即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如对本案的终局裁决不服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的实体权利并未因此而受到影响。因此,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1396号终局裁决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并未就该终局裁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应视为其对该份仲裁裁决服裁,原审法院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提供的梁沛权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工资条(其中2013年3、5-8、10-12月,2014年1-3月的工资条有梁沛权的签名确认),因梁沛权仅对上述工资条中的“备注部分”有异议,并确认收取了每月的应发工资数额,故本院对上述工资条依法予以采信。上述工资条反映了梁沛权每月的出勤天数,并且反映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按梁沛权的出勤天数向其支付了加班工资,且梁沛权在每月领取工资时也未提出异议。同时,在工资条中也注明了梁沛权的基本工资,其每月的基本工资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经核算,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足额向梁沛权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因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故原审法院判决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应向梁沛权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1495元的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再次,关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与梁沛权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梁沛权每月工资收入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报酬(按月均摊)、高温补贴(按月均摊)等项目构成。虽然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提供的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工资条有部分月份没有梁沛权的签名,但梁沛权确认已收取工资条中注明的应发工资数额,且梁沛权仅对工资条中的“备注部分”有异议,认为是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伪造的,但对此梁沛权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结合梁沛权的工资条和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梁沛权的年休假工资已按月在其他补贴中均摊发放。经核算,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已足额向梁沛权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年休假工资。因此,梁沛权上诉主张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需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最后,关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是否需向梁沛权支付扣发的工资的问题。梁沛权在二审诉讼期间提出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扣发了其2014年4、5、6月三个月的绩效奖。根据梁沛权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目以及有梁沛权签名确认的工资条,均没有“绩效奖”这个项目,且对于其工资中包含绩效奖的主张,梁沛权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梁沛权上诉主张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扣发其三个月绩效奖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梁沛权与百花物业南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百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行政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廖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