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执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劲松与张成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劲松,张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攀东执字第1016号申请执行人周劲松,男,196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成辉,男,196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作出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劲松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排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0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