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董军与俞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军,俞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191-3号申请执行人董军,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俞小林,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