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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程长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陈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程长保,陈军,陈国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中路***号。代表人张晓萌,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再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长保。委托代理人周静,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程长保、陈军、陈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仪征市人民法院(2014)仪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2元,减半收取501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冰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羊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