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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乙,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启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