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309号原告李某甲,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某乙,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员 王启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见习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