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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锦其,贺燕与深圳市深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其,贺燕,深圳市深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锦其,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燕,女,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冬冬,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范维平。委托代理人孟娟,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满春,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锦其、贺燕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涉案事件发生后,从被上诉人处将涉案车辆开走的陈某、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称因车辆所有权人吴某强欠其所在公司债务,该公司负责人安排其二人将该车开走。另涉案车辆在2013年7月5日在车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廖某甲。本案一审期间,未对涉案车辆在2013年11月26日的价值进行评估。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车辆上成立的质权是基于陈锦其与吴某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该车辆上基于廖某甲与吴某强之间的法律关系登记设立了抵押权。故涉案事故发生时,该车辆上除了吴某强的所有权外,还设立了廖某甲的抵押权和陈锦其的质权,故本案应将该车辆上全部的权利人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方能查明案件事实,公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且一审期间未对涉案车辆在2013年11月26日的价值由具备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确定,致使无法确定该车在丢失时的价值。原审法院在遗漏其他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未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即迳行判决,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陈锦其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