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异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金皎与田爱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皎,田爱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25号案外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爱军餐厅,经营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村路口,业主田爱军。申请执行人张金皎。被执行人田爱莉。本院汉沽审判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皎与被执行人田爱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田爱军餐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因经传票传唤,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书面执行异议处理。审 判 长 陈广菊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