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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抚养子女析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94年8月13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委托代理人王国峰,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日,住鹿邑县杨湖口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抚养子女、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汲留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