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单兴平与牛忠茹、尚质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兴平,牛忠茹,尚质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单兴平,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牛忠茹,女,汉族,1963年11月4日,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尚质茜,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受理单兴平与牛忠茹、尚质茜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牛忠茹、尚质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牛忠茹、尚质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忠茹、尚质茜存款479187.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