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苑某某,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付桂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丕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