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中民申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赡养费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孔某乙。再审申请人孔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孔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青民五终字第2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及原审卷宗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组织听证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孔某甲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辩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七)、(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查明,孔某甲有四个子女,其系电力系统退休职工,退休金约每月2700元。孔某乙系其长女,2004年孔某乙为孔某甲夫妇在单县南华苑小区购买房屋供其居住,每年不定期给孔某甲夫妇支付不定额赡养费。孔某甲起诉时列其妻、孔某乙之母王某为原告。2014年6月27日,王某及其子女孔某玲、孔某亮到一审法院说明,起诉内容不是王某本人意愿,王某本人不知情;孔某乙每年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孔某甲在一审庭审时称,如果不是因为孔某乙信仰耶稣,其不会到法院起诉孔某乙,起诉孔某乙带有惩罚性质。一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孔某乙对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孔某甲以通过起诉赡养途径达到改变孔某乙信仰的目的,于法无据,驳回孔某甲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合议庭认为,本案不需要开庭审理,由主审法官进行法庭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议庭组成及审理程序均未违反法律规定。孔某甲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其辩论权、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孔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七)、(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孔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