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赖科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918号罪犯赖科,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文化程度高中,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金牛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退赔重5.4克黄金耳环一对。刑期至2016年2月4日止。该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成刑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赖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3分;所处罚金1000元、退赔重5.4克黄金耳环一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科减去有期徒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审 判 员 胡开江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