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文君与被告王英则、王闯、叶荣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君,王英则,王闯,叶荣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12号原告:杜文君,女,1971年8月18日生,住开原市开原大街西21巷29号。被告:王英则,男,住开原市新城街。被告:王闯,女,1980年3月22日生,住开原市哈大路179号。被告:叶荣怀,女,1956年4月9日生,住开原市新城街城郊开发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君与被告王英则、王闯、叶荣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文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君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娇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