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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程学有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学有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学有,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学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1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学有之间因履行《歙县生态农业旅游度假项目(墨韵堂)土石方承包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不动产即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歙县,故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其洲审 判 员  戴 勇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韩旭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