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喀法执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国明与尚雪、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明,尚雪,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喀法执字第501-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明,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尚雪,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华,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喀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0)喀法执字第501-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尚雪、王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雪、王华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国明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尚雪、王华即将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此土地征用费用属于被执行人预期收入的其它财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尚雪、王华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征用及发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执行人尚雪、王华支付,此款由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取。二、冻结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