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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沈某,居民。被告黄某,教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岳峰审 判 员  陈足平人民陪审员  郭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邓卫锋校对责任人:陈足平打印责任人:邓卫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