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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诉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诉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仁,总经理。申请人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圣东伦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峰二○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周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