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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罗某甲,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光林,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宗平,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4月6日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珠京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任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