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什邡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邹汉平与杜顺贵、肖业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汉平,杜顺贵,肖业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邹汉平,男,汉族,住什邡市南泉镇。被执行人:杜顺贵,男,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被执行人:肖业琼,女,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顺贵、肖业琼的银行存款71485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俊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