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戴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戴某甲。被告:李某。原告戴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戴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戴某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性存在较大差异,缺乏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双方因被告晚归发生口角,被告自此离婚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戴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8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浙J×××××号别克牌轿车一辆。被告李某答辩称:双方关系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对以下事实陈述一致并经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戴某甲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戴某乙。本院认为,经分析原、被告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现状,原、被告婚后虽因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缺点,互敬互谅,和好是可能的。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支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