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鞠贵珍与倪志和、刘亚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贵珍,倪志和,刘亚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字第180号原告鞠贵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倪志和,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刘亚秋,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贵珍诉被告倪志和、刘亚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贵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鞠贵珍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