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鞠贵珍与倪志和、刘亚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贵珍,倪志和,刘亚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字第180号原告鞠贵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倪志和,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刘亚秋,女,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鞠贵珍诉被告倪志和、刘亚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贵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鞠贵珍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