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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邱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邱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新国际钟表城内,组织机构代码:58533085-6。法定代表人李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意、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组织机构代码:76175058-6。法定代表人高琼芬,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东港路德辉商业街3幢215号,组织机构代码:77069281-6。代表人陈文良,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邱建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邱下双龙区40号,居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10252073。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邱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福建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清漂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侯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