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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305号申请人周某甲,女,汉族,1954年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周某乙,女,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人周某丙,女,汉族,1960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人周某丁,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5年3月20日,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金牛区西安路街道金琴南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在金牛区西安路街道金琴南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如下协议: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父亲周伟的银行存款5万余元由周某丁继承;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母亲孙思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道桥街*号*单元*层*号住宅房屋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四人共同继承,各继承25%的所有权。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之间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于2015年3月20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施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