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段利清与王成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利清,王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段利清,男,生于1961年8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成学,男,生于1956年8月4日,汉族。本院在受托执行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1153号段利清与王成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2)双流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