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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恢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薛雷与何志惠欠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雷,何志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恢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薛雷。被执行人何志惠。本院(2003)眉东民初字第5-11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薛雷于2004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何志惠无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遂于2004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薛雷发放债权凭证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薛雷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给付欠款37075元及2003年1月至付清之日间的利息,负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2490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何志惠于2015年3月1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薛雷支付80000元了结本案,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薛雷自愿放弃”。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何志惠即按该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薛雷履行了义务。至此,本院(2003)眉东民初字第5-1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03)眉东民初字第5-11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