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文三、韦玉娟与麦应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三,韦玉娟,麦应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韦文三。申请执行人韦玉娟。被执行人麦应党。本院在执行韦文三、韦玉娟申请执行麦应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麦应党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银行存款余额,无房产、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少江审 判 员 何 军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