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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曲X、王X、蔡X与朱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X,王X,蔡X,朱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曲X,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X,女,1927年10月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蔡X,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朱X,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鹤岗市经纬建筑公司职工。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曲X、王X、蔡X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朱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4)工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 杜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