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民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赵忠贤与吕珍丽、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贤,吕珍丽,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刘哲涛,钱剑飞,胡子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赵忠贤。被执行人:吕珍丽。被执行人: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新嵊义线北。法定代表人:吕珍丽。被执行人:刘哲涛。被执行人:钱剑飞。被执行人:胡子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嵊执民字第6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委托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浙江泰奔铁道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牌照号为浙D×××××汽车。2015年3月26日魏松阳(33062319721123417X)以3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浙D×××××汽车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发动机号:CAL089811;车辆识别代码:WAUCKD8R1CA035949)过户给买受人魏松阳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魏松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魏松阳可持本裁定书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