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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尚万均与汪东、杜平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万均,汪东,杜平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236号原告尚万均,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汪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杜平小,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万均与被告汪东、杜平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万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汪东、杜平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万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尚万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万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尚万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