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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浦XX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雷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XX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雷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浦XX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恩惠。委托代理人:周恩东。被告:张雷霆。原告浦XX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雷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XX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恩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雷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XX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3日,被告张雷霆向原告租用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浙G×××××,签有租赁合同,约定每天租金667元。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1月4日原告在义乌信宝行付清由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修车款共计44658元,将该车从义乌信宝行开回,租赁期至2015年1月4日止,共计租用42天,租金28014元,车辆损失费13397元,时至今日被告只给付18000元,尚欠23411元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车费10014元,车辆损失费13397元,共计23411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租赁合同、交接单、维修费发票、付款凭证、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各一份,维修清单三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车辆租赁关系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张雷霆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张雷霆(乙方)与原告(甲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雷霆向原告租用宝马轿车一辆,车牌号浙G×××××,每天租金667元,2015年1月4日归还,共计租赁费28014元。若发生交通事故,停车期间和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乙方还应赔偿事故总损失30%的车辆折旧费。同日,原告将车辆交于张雷霆使用。2014年12月21日,张雷霆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浙G×××××车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44658.20元。2015年1月4日原告向义乌市信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该笔维修费。同日,原告将该车从义乌信宝行开回。张雷霆于签合同时支付了原告租赁费10000元、2014年12月9日支付了2000元、12月12日支付了2000元、12月16日支付了2000元、12月20日支付了2000元,合计支付了租赁费18000元,余款10014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有遵守合同履行的义务。张雷霆向原告租用车辆自2014年11月23日至2015年1月4日开回共计42天,理应按约支付租金,拖欠不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雷霆尚欠原告租金10014元,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交接单及原告的陈述佐证,事实清楚。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还应承担车辆维修费30%的车辆折旧费,本案张雷霆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维修费44658元,故其应支付原告44658元×30%即13397元的车辆折旧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雷霆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雷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浦XX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0014元,并支付车辆损失费13397元,合计234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张雷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5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行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江 帆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