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崔唇唇、何庆霞与何庆霞、臧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唇唇,何庆霞,臧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崔唇唇。被告:何庆霞。被告:臧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唇唇与被告何庆霞、臧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唇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唇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唇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崔唇唇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