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崔唇唇、何庆霞与何庆霞、臧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唇唇,何庆霞,臧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40号原告:崔唇唇。被告:何庆霞。被告:臧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唇唇与被告何庆霞、臧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唇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唇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唇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崔唇唇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稳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