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123号原告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开发区黄河路21号楼2层205。法定代表人焉丽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兆光,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迎新里29号。法定代表人李忠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海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烟台万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晓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