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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燕与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1987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57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5********,退休干部,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淮海北路113号三区19幢402室。被执行人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老子山镇湖宾路53号。法定代表人方志勇,该公司经理。李燕与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的(2013)泽商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洪泽县老子山温泉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李燕支付房屋经营管理收益款26530元(从2010年6月30日计算至2013年5月31日),并从2013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65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65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泽商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