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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35号原告艾某某,女,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德惠市。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艾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