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郭广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涛,郭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涛。被执行人郭广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涛与被执行人郭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东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谭清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