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庄甲与庄乙、庄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甲,庄乙,庄丙,莊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甲。委托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静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莊某某。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报春,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甲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5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55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庄甲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岑华春代理审判员 李迎昌代理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